「青春專案網路犯罪預防宣導」---開車、騎車不當低頭族
有關駕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的規定,其實自90年9月1日起即已有罰則。惟因近年來各式行動上網裝置日趨多樣普及,社會大眾如於行車中使用該類裝置,容易衍生交通事故。因此,交通部依據現今最新行動通訊使用現況,重新律訂相關處罰規定,以符合科技現況。修法後,如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筆記型電腦、PDA等行動裝置,進行上網、瀏覽FACEBOOK、LINE、執行線上遊戲等,皆屬違法行為;汽車罰3,000元,機車罰1,000元罰鍰。
開車或騎車時,駕駛人如習慣性的,隨時隨地拿手機出來滑一下,即可能觸法。尤其是縱使駕駛人是在停等紅燈或塞車時使用,也是違反相關規定。正確的方式,應是使用免持或車用擴音裝置,或將車輛熄火停至適當處所再使用,以免因而不慎觸法。為確保大眾行車安全,請各位駕駛人,配合相關規定;於駕車時避免或妥善使用相關通訊設備,以免因一時分心或臨時遭遇突發狀況時,易造成事故之發生。